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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救助今起实施新规 六大亮点为百姓着想 |
添加时间:2011-06-10 10:07:09 浏览次数:3346 【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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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个人1000元起付线,门诊看病也能享医疗救助
昨日下午,记者从郑州市民政局获悉,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的《郑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今日起开始实施。
相比以往实施的政策,新办法真正实现了城乡一体化,“门槛”低了,也更具人情味儿,将有25万名城乡困难群众从中受益。
这项新出台的民生新政亮点有哪些?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张宏杰进行了详细解读。
六大亮点逐一解读
亮点一:享受医疗救助,城市农村一个样
解读:按照过去的规定,郑州市城市和农村在享受医疗救助方面,实行的是两种制度,起付标准和救助标准都不相同。而新规真正实现了城乡一体化,救助标准、救助模式、救助程序都完全相同。
亮点二:在校大学生也可享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四类人群:
1.享受郑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享受郑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3.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解读:原来的救助对象只涵盖了城市低保人群,而新办法将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包括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部分群体,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需要说明的是,救助对象须具有郑州市户籍。
亮点三:个人医疗费用分四个比例分类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年累计最高10000元。
2.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年累计可适当高于10000元。
3.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孤老”“孤儿”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年累计最高10000元。
4.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25%的比例予以救助,每年累计最高10000元。
解读:新办法对不同的群体分别设定了100%、80%、50%、25%四个救助比例。这样,经过新农合或者城市居民医保报销之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又会经过城乡医疗救助报销一定的比例,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负担将大大减轻。
亮点四:1000元起付线没有了,不再限定病种
解读:根据以往的救助规定,患有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等29种大病、重病的,个人负担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1000元以下自理。今后,1000元的起付线将取消,而且,所有的病种都可以得到救助。
亮点五:门诊看病也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救助方式分为参保救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三种。其中,将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救助则规定,对于不适合或无力住院的,门诊费用及凭门诊处方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5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
解读:这项规定是全新的。以往都是只有住院才能享受到医疗救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个别病种并不需要住院,也有个别家庭住不起医院等等,对于这些完全可以进行门诊治疗的群体,今后也将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
亮点六:同步即可结算,个人无需垫付
解读:今后,将建立起同步结算工作机制,大病救助对象患病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结算时,患者不需要缴纳总费用中的医疗救助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为医疗救助对象垫付,垫付资金由民政部门按照协议定期拨付给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提醒
整容、车祸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新办法特别规定,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等情形,都将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另外,关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将来源于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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