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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城镇职工基本医保7月1日起出新规
添加时间:2011-06-27 09:23:47      浏览次数:4533      来源:保定晚报  【 】  关闭窗口
自7月1日起,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七项调整。这些调整将更加惠民、利民。

    首先,调整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关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补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2011年7月1日以后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1年7月保定市启动医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须以本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同时,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保定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8%的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也可选择按原缴费政策为退休人员实缴15年。关于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基数,今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2011年6月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核定;今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退休金)为基数核定。核定后,划入个人帐户金额以此基数为准,不再调整。关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可将退休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现行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清(超过70周岁和缴费不足10年者按10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也可选择按原缴费政策继续缴纳。

 其次,调整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补缴政策。新参保人员,自单位(灵活个人)申报月起缴费,同时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1年7月保定市启动医保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按缴费基数6.5%的比例补齐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对进入单位超过3个月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自申报月起设立6个月参保等待期。

    同时,这次还调整了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上300元;二级医院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三级医院分别为1200元、1100元、1000元,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与一级医院相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5万元提高至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7.5万元提高至24万元。

    这次调整意外伤害保险政策中,取消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12元的保费,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纳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中。还将原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调整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滞纳金计算标准也发生变化,将滞纳金计算标准调整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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